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禁止出租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