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