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