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