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所需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投入。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