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居住区绿地内实施扒翻种植等破坏绿地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