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禁止下列破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林地内取土堆土、破坏水体、填埋、造墓(坟)、焚烧;
(二)在绿地内停放车辆、践踏绿化、堆放物品、倾倒垃圾、饲养禽畜,在林地内倾倒垃圾、饲养牲畜,在树木以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晾晒、缠绕、架设电线或者照明设施、涂抹或者粘贴宣传品;
(三)在绿地、林地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非法设置营业摊点和广告设施;
(四)擅自采摘花果枝叶、攀折花木、剥取树皮、剪取种条,窃取花草;
(五)向绿地、林地倾倒或者喷洒对植物有害物质,硬化树穴、树池;
(六)铺设管线、挖掘坑道距离树干外缘不符合规范;
(七)在生产绿地以外的绿地内种植蔬菜等作物;
(八)其他破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发现有前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