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