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