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二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组织对调整或者取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后,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权限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