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组织对调整或者取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后,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权限重新报批。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