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市级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跨县级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