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毕。

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