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边境地区边防治安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公安边防部门根据执行维稳、反恐、禁毒等边防治安管理任务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点,依法实施边防治安检查;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