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公安边防部门根据执行维稳、反恐、禁毒等边防治安管理任务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点,依法实施边防治安检查;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