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边境地区边防治安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