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二十条有效房屋拆改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改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房屋拆改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明确房屋可以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房屋拆改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