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人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履行房屋保修期间的保修责任和合理使用期间质量缺陷的治理责任。房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