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对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