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遗产发掘、整理、抢救、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