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以及开设专用窗口或者绿色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残疾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优先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就医诊察费,为老年人提供义诊、上门医疗等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体制,并为辖区内常住的六十周岁以上失独老年人以及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并逐步增加免费体检项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