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查处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
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大对无证营销老年商品以及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并予以曝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在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时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广告,不得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公安等管理部门、电信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