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特别扶助制度为失独老年人提供扶助。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失独老年人及时发放特别扶助金。

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失独老年人,可以优先入住公立养老机构,其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

失独老年人死亡后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丧葬事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