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特别扶助制度为失独老年人提供扶助。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失独老年人及时发放特别扶助金。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失独老年人,可以优先入住公立养老机构,其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失独老年人死亡后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丧葬事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