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索要财产,以各种方式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和物质帮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