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隐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以威胁、恐吓、刁难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