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有效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自有住房负有维修义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购买、建造、改建、拆迁房屋时,不得侵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额。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