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赡养人对经济困难并与其分开生活的老年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定位手环等防走失物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