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以及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和举报、投诉内容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