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以及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和举报、投诉内容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