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督、年度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通过查阅票据、会计账簿、银行日报表等方式,检查和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通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