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完善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财政部门、代收银行和执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采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多种电子化征收方式,为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提供便利,提高征收、上缴效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