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评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