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审批、监督管理等情况开展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