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