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保险机构建立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特点的保险服务体系,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信贷额度。

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