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减免税、降费等优惠政策,加强宣传,优化税收征管程序,指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轻税费负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