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健用品生产卫生规范组织生产,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一万元以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为由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