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已修改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6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8月1日
- 条文数
- 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健用品生产卫生规范组织生产,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一万元以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为由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