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的网格化、数字化、精细化管理。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