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活动,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正文明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