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等废弃物,乱倒生活污水;
(三)沿途抛撒冥纸、冥币或者在露天场地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品;
(四)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六)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露天烧烤;
(七)擅自移动、拆除、破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八)其他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