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使用道路临时非收费停车泊位或者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连续停放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