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施划公共停车泊位。机有序停放,不得有碍市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