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施划公共停车泊位。机有序停放,不得有碍市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