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