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评估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