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其运营权:(一)允许其他车辆挂靠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二)线路运营权被依法收回后继续经营的;(三)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超过六个月未运营的;(四) 不服从紧急运输统一调度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