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