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