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客运票制票价与经营者运营成本、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完善多层次、差别化的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体系。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及换乘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本区域经济状况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确定或者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前款的建议,适时启动票价确定和调整工作,同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组织听证。

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和公布。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