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驾驶员、乘务员的指引,排队等车,按序乘车,前门上车,后门下车,按规定支付乘车费;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及易污染车厢环境的物品乘车,应当配合驾驶员、乘务员做好安检工作;
(三)不得有强行上下车、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及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的危险行为;
(四)不得携带重量、体积、占地面积超过乘坐规则规定的物品上车;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扔纸屑、果皮等垃圾;
(六)除导盲犬等残障人士的扶助犬外,不得携带其他宠物乘车;
(七)不得冒用、串用他人所持有的优惠票卡;
(八)不得有损坏车内设施或者在车内躺卧、蹬踏座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等行为;
(九)不得在车内从事营销、行乞、卖艺及散发宣传品等活动;
(十)学龄前儿童以及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
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未按照规定支付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要求其补交乘车费。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