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车辆数量配发车辆营运证。经营者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之日到开展运营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