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需要变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