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但不得以任何形式采用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影响正常生活的方式强迫交纳。欠交停车费的,可以拒绝其停车。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