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但不得以任何形式采用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影响正常生活的方式强迫交纳。欠交停车费的,可以拒绝其停车。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